脑死亡、植物人,如何判断“彻底死亡”?_标准_法律_家属

发布日期:2025-04-16 10:08    点击次数:75

今天我们讨论一个既沉重又充满争议的话题——“死亡”究竟在法律和医学上是如何定义的?

所有犯罪中,故意杀人无疑是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。自古以来,故意杀人都是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。刘邦进咸阳时定下的“约法三章”中第一条便是“杀人者死”,这一严苛的刑罚说明了生命的极其宝贵,一旦逝去,便再也无法挽回,因此必须对生命给予最大的尊重。

目前我国的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的规定非常简明:“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在立法者看来,大家都能理解什么是故意杀人,因此无需过多解释。但实际上,这一问题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,尤其是“死亡”的法律界定问题,值得我们深入探讨。因为法律并非独立存在,许多法律问题与社会常识及其他学科的知识密切相关。

举个例子,如果张三打伤李四,导致李四变成植物人,失去了一部分脑功能,那么李四算不算死亡?张三能否因此被判故意杀人罪呢?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上的“综合判定说”。目前,法律并没有明确的“死亡”定义,而刑法理论采纳了医学上的“综合判定说”,即当一个人同时出现心跳停止、呼吸停止、瞳孔反射消失时,才可以判定其死亡。这一标准的依据有两个方面:首先,这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,心脏停止跳动但仍然有呼吸,人们通常认为这个人并未完全死去;其次,从医学角度来看,心跳、呼吸、瞳孔反射是相互依存的,一个机能不可逆停止,其他两个机能也会在短时间内停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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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医学上,死亡通常分为三个阶段:第一阶段是脑死亡,虽然心脏还在跳动;第二阶段是临床死亡,即心脏停止跳动,但仍有复苏的可能;第三阶段是生物学死亡,心脏停跳24小时后,细胞才会完全死亡。从生物学角度,这三种死亡都是不可逆的。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,医学界希望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。即当一个人的脑干或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丧失功能时,可以宣布其死亡。

然而,脑死亡与植物人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。植物人的脑干功能正常,虽然大脑皮层受损或抑制,但依然能够自主呼吸、心跳,甚至有些脑干反应;而脑死亡患者没有自主呼吸,且这种状况是永久不可逆的。植物人通常不需要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,家属还可以带回家照顾,且有一定的苏醒可能;而脑死亡的患者则必须依赖呼吸机,复苏的希望微乎其微。

尽管医学界已经为脑死亡确立了行业标准,并且全球80多个国家的医疗机构也承认这一标准,但在我国,法律仍未将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。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应对社会问题,它不仅需要专业性,还必须与社会常识相契合。因为按照医学界的定义,脑死亡后,尽管心脏等器官依然跳动,但如果此时宣布死亡并进行器官摘取移植,很多人难以情感上接受这一事实。

英国是最早确立脑死亡法律效力的国家。1963年的著名“Potter案”中,Potter在斗殴中受伤致使脑损伤严重,医院在征得家属同意后,摘取了他的一个肾脏。然而,病人最终去世,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,陪审团认为医院关闭呼吸机导致Potter死亡,最终判定医院犯有杀人罪。

在心脏停止跳动后,大部分器官就无法用于移植。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,能够为器官移植提供宝贵的时间,尤其对像我国这样器官资源匮乏的国家尤为重要。此外,这也能帮助减轻患者痛苦,使其更有尊严地离开,毕竟脑死亡后的治疗多是安慰性治疗。因此,采纳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,不仅具有重要的医学价值,也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。

然而,脑死亡的定义也面临着诸多反对意见。有人认为这一概念的确立主要是为了方便器官移植,这与人道主义相冲突;也有一些人提出,婴儿在无意识状态下死亡,是否需要另行制定法律;对于许多中国家庭来说,脑死亡的定义也很难被接受。例如,北大某女生自杀事件中,医生宣布其脑死亡,家属难以接受她已经离世;而且,各国对脑死亡的定义也不尽相同,甚至我国尚未有科学严谨的标准,福建就曾出现过脑死亡60小时后患者奇迹存活的案例。

因此,在司法实践中,法律通常按照大众普遍认知的标准来判定死亡——即心跳停止、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。这一标准尊重了大众的情感,也契合了人们对死亡的普遍理解。虽然从功利的角度来看,采用脑死亡标准能够缓解器官短缺的问题,但如果单纯从功利出发,而忽视道德和情感上的考量,可能会引发医患关系的不信任,尤其在当前医患矛盾较为紧张的社会背景下,家属很容易怀疑医生是否为了摘取器官而故意宣告脑死亡。

在东亚一些国家,比如日本,提出了心脏死亡与脑死亡并列的标准,原则上以心脏死亡为准,但如果患者或家属同意,医生便可按照脑死亡标准来判定死亡。这一做法也为家属提供了选择的空间,既尊重了患者的生命尊严,也为器官移植提供了可能。

那么,如果你是患者或家属,是否会同意采用脑死亡标准,并签署同意捐献器官的协议呢?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。

发布于:山东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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